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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之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修)訂作業時,海巡機關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
  2.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海巡機關。
  3. 海巡機關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機關會商國防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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