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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因執行巡防任務之需要,得請求國防部提供必要之海、空軍氣象、地圖、海圖、數值地圖、衛(空)照圖等資料,及雷情、空偵、電偵及刑事鑑識等支援,以協助其執行任務。
  2. 海巡機關依前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之機密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劃分準則落實相關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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