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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應相互合作,密切協調,彼此提供影響海域、海岸安全之預警、雷情及滲透情資等資料,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2. 前項資料之傳遞,應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得依需要由雙方相對業管單位成立專責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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