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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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海關間應建立相關情資窗口,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即時互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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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6條的規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之間應該建立相關情報窗口,並保持聯繫和資源的共享。在遇到緊急或重大情況時,海巡機關和海關應立即彼此通報。這項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兩個機關之間的合作與信息共享,以確保海域的安全和有效執法。根據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和海關之間的聯繫和合作是維護國家海洋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兩個機關的有效聯繫可以迅速回應各種海上緊急情況,並確保邊境的安全和國家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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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