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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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2.海關執行緝私,或海巡機關協助緝私,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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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5 條分為以下兩項: 1. 根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這表示當海關需要海巡機關的幫助時,海巡機關應积极配合,除非有合理的理由,才能拒絕協助海關。 2. 在海關執行緝私行動時,或是海巡機關協助緝私時,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這表示如果在緝私行動中發現有可能涉及犯罪的人,海關或是海巡機關應該立即將此人移送給相對應的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依據以上法規,海巡機關在緝私行動中需要與海關協調聯繫,並在海關要求協助時予以配合,同時,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者,則應立即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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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