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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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海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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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4條,海巡機關與海關在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進行請求。如果以其他方式進行請求,則之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可以是「海岸巡防局、海關代碼管制規則」,該文件可能包含有關海巡機關與海關之間協調聯繫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例如,假設海巡機關需要協助海關進行安全檢查,海巡機關應該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發出請求。如果海巡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書面方式,它可以使用其他方式進行請求,但隨後必須補送書面資料以確保適當的文件記錄被建立。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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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