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3

快速跳轉
  1. 1.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及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執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由海關辦理。 二、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由海巡機關負責查緝及調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2. 2.海巡機關或海關於其管轄區域內發現應由他方辦理之案件時,除應為必要之處置外,並即通知他方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工作應由海關辦理,而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工作則由海巡機關負責。在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中,海巡機關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的私貨一同移送至海關處理。 此外,當海巡機關或海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需要由另一方機關辦理的案件時,除了必要的處置之外,還應立即通知該另一方機關。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

  • 名詞
  • 查緝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規定:「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執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商口岸(含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