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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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工作應由海關辦理,而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工作則由海巡機關負責。在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中,海巡機關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的私貨一同移送至海關處理。 此外,當海巡機關或海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需要由另一方機關辦理的案件時,除了必要的處置之外,還應立即通知該另一方機關。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
- 非名詞
- 查緝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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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