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8.21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海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
海巡機關與海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海關執行緝私,或海巡機關協助緝私,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應建立相關情資窗口,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即時互為通報。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令須相互委託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執行,並得訂定相關作業流程。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相互請求協助事項所需經費,得由請求之一方編列預算支應。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財政部協商解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8.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