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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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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海關對於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與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協調、聯繫,特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為了方便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在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工作進行協調和聯繫而訂立的。根據海岸巡防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此辦法得以制定。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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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1 條規定:「為便於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海關對於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