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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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海關間相互請求協助事項所需經費,得由請求之一方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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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8條,海巡機關與海關在相互請求協助事項所需的經費,可以由其中一方編列預算來支應。這表示在海巡機關與海關之間進行協調聯繫時,如果有需要,可以由請求方來負責支付相關的費用。具體的例子則需要參考這個法規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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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