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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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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財政部協商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之間,在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時,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該向海洋委員會和財政部報告,由兩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在法條中並未提及具體事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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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財政部協商解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