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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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財政部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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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之間,在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時,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該向海洋委員會和財政部報告,由兩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在法條中並未提及具體事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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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