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 2.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5條,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經核准,並且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出國日期及目的地,除非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出國。如果出現情況急迫或其他無法重新申請的事由,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應先向其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作為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於2013年頒布了《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國家研究發展機構人員等出國之辦法》。根據該辦法,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時,應經服務機關核准,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出國日期及目的地。在情況急迫或其他無法重新申請的情況下,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報備並在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海洋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人員獲准出國進行國際會議的報告,該人員已經確定了出國的日期和目的地。然而,由於突發情況,他被要求在出國之前在另一個國家進行一場重要的會議,這將導致他無法按原計劃出國。在這種情況下,他應該立即向服務機關報備這一情況,並在完成所需的會議後立即回國並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