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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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
- 2.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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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4條,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的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在出國前應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然後由該機關(構)審核申請人的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以便准予或駁回申請。如果涉及國家安全的人員是該機關的首長,還需要得到所屬上級機關的同意。服務機關(構)應該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和申請人。
- 審酌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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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