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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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 二、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五、其他經本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構)認定業務性質涉及國家安全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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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3條,該辦法界定了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的範圍,包括以下五項: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定人員。 2. 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7條業務之人員。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之人員。 4.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5. 其他經本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構)認定業務性質涉及國家安全之現職人員。 根據最新的資料,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第26條所定人員可能包括情報機構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可能需要進行特殊的安全查核,並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才能申請出國。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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