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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30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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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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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 二、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五、其他經本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構)認定業務性質涉及國家安全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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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
  2.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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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2. 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7.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