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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10 條

  1. 1.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2. 2.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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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 1. 本法第10條第1項的意思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為了執行任務所需,可以使用兵役人員擔任相關職務。 2. 本法第10條第2項提到,兵役人員的編組與任職根據編組表來確定。 依據最新的兵役法第38條(63.07.12修正),兵役人員可以被調派到國家機關服務,並且其服役情況應在編組表內明確、指定。這意味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可以根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使用兵役人員並按照編組表的規定來組織相關人力資源。 例如,根據第27條(48.08.04修正)的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海巡署可以將兵役人員調派到需要任職的地方,並且按照編組表的規定來確定他們的職務和職位。如果有類似的案例,符合相關規定的兵役人員可以被指派到海巡署或其所屬機關的相應職位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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