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