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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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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6條,海巡署可以根據勤務的需要設立勤務單位。這表示海巡署根據執行勤務的需求,有權設立相應的單位來負責相關工作。具體的設置方式、職掌等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的其他條款或相關法規才能確定。

立法沿革 1

(1040616 制定)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6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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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