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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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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海巡署負責以下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海巡署負責規劃、監督和執行海洋權益的維護工作。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海巡署負責規劃、監督和執行海事安全的維護工作。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海巡署擁有對進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以及通商口岸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權限。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海巡署負責在海域、海岸、河口和非通商口岸進行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以及其他犯罪調查工作。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海巡署在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根據國際協議有登檢權限的外國船舶進行登臨、檢查和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海巡署負責協調、調查和處理涉及海域和海岸的外交事務。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海巡署負責對海域和海岸進行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海巡署負責維護海岸管制區的安全。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海巡署負責監督、協調和推動海巡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海巡署負責其他與海岸巡防有關的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及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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