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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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海巡署設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同時兼任署長一職。此外,海巡署也設置副署長兩人,職務階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所列出的職務階級代表了該職位的重要性和資歷要求,較高的職務階級通常對應較高的職位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範例: 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為例,如果一位副主任委員被指派為海巡署署長,則該委員將同時負責扮演兩個職位的角色,首先是副主任委員,負責海洋委員會的事務,其次是署長,負責指揮和管理海巡署的工作。副署長則是協助署長處理日常事務並執行其他指定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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