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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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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海巡署設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同時兼任署長一職。此外,海巡署也設置副署長兩人,職務階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所列出的職務階級代表了該職位的重要性和資歷要求,較高的職務階級通常對應較高的職位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範例: 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為例,如果一位副主任委員被指派為海巡署署長,則該委員將同時負責扮演兩個職位的角色,首先是副主任委員,負責海洋委員會的事務,其次是署長,負責指揮和管理海巡署的工作。副署長則是協助署長處理日常事務並執行其他指定職務。

立法沿革 2

(1040616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50602 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理由考量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轄區遍及全國,專業領域差異性大,預算及人員規模龐大,且任務日趨複雜繁重及艱鉅,亟需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置副署長一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6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50602 修正)

考量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轄區遍及全國,專業領域差異性大,預算及人員規模龐大,且任務日趨複雜繁重及艱鉅,亟需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置副署長一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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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