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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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4條規定,海巡署設有主任秘書,其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這表示主任秘書的職位等級範圍在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之間。具體職務等級將根據該職位的特殊需求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定。根據目前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例如下: 根據行政院海巡署公務人員聘用標準準則,簡任第十一職等薪資等級為38級至41級之間,而簡任第十二職等薪資等級則為42級至45級之間。具體的職位等級將根據個人的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能力進行評估和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被任命為海巡署的主任秘書,並且該人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可能會被聘用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他的薪資等級將在42級至45級之間。而如果某人是新進人員,則可能被聘用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他的薪資等級將在38級至41級之間。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職位等級和薪資等級可能會因時間而有所變化,建議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來確定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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