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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 8 條

  1.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2.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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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8 條的第2項規定,海巡署在編制表所列的有官等、職等之人員中,可以派充其他與官階相當的警察或軍職人員,以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海巡署的關務人員。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海巡署可以借調這些人員來填補職位空缺或執行特定任務。 舉例:如果海巡署在某個岸防隊派駐了一名警察,並且該警察具有相當於海巡署編制表所列職位的官階,那麼海巡署可以將該警察派充至相應的職位,以擔任該職位的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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