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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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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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受託人在每年度開始前的三個月內,應當提供下一年度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向主管機關報備。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受託人提前規劃信託事務並制定財務預算,以確保信託資金的正確運用和公益目標的實現。 作為範例,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海洋公益財團法人在其網站上公布的「海洋公益信託2019年度計畫書」和「2019年度收支預算書」。這些文件提供了該組織在2019年度計劃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財務預算。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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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