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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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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當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提交主管機關: 一、申請書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應填寫申請書,詳細說明解任受託人的原因和背景。 二、解任理由書 申請人應提供一份解任理由書,清楚說明為什麼需要解任受託人以及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申請人應提供兩份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這些意見應詳細說明為什麼選擇該人擔任受託人,以及該人具備哪些資格和能力。 這些文件將根據法規條款的要求提交給海洋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以進行解任受託人的審查和評估。根據以上條文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這些文件,以便進一步審查和處理其解任受託人的請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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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