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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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 2.前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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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如下: 1.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身職權,或者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申請,選任新的受託人。這意味著當受託人的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者遺囑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主管機關可以選任新的受託人。 2. 前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根據參考資料,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文件,證明原受託人的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 4. 新受託人的履歷書和願意接受任命的同意書。 以上就是根據法規的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所得出的解答。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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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