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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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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2. 2.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前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當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除了可以由主管機關選任外,還需要檢附以下文件的兩份副本,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1. 履歷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前述申請,則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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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