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的調查研究、保存和維護方面可以提供以下輔助方式: 一、提供諮詢和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有關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的諮詢和相關資訊,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工作。 二、補助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和維護的經費補助,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相關任務。 舉例:根據參考資料《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經費補助來支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和維護工作。例如,在某個海洋地區發現了一種瀕臨絕種的海洋生物,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用於該物種的研究和保護工作,以確保其生存環境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維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