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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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諾爾彙宗寺,善因寺達喇嘛,副達喇嘛,由該處札薩克達喇嘛揀選應補之人,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轉呈蒙藏委員會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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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對於喇嘛任用辦法第11條的詮釋,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該條款規定多倫諾爾彙宗寺及善因寺的達喇嘛、副達喇嘛人選的甄選程序。根據該條,該寺廟內的薩克達喇嘛負責選拔適合的人選,並將申請報送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再轉交蒙藏委員會以實行任命。 例如,作為參考資料的現行文件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第十九條規定,該條明確要求對於藏傳佛教活佛、活佛親屬、堪布、和尚、尼姑等喇嘛的選任程序進行管理。透過該條的規定,可以了解到喇嘛的選任程序的具體規範和程序要求,以確保其遴選的公正和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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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