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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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多倫、五臺、長安、伊犁、懋功各官廟達喇嘛以次各職任喇嘛之任用,由各該地方最高職任喇嘛,比照北平承德各寺之例,分別補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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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喇嘛任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瀋陽、多倫、五臺、長安、伊犁、懋功等地方的官廟任用喇嘛的辦法,應參照北平和承德各寺廟的例子進行相應的補放安排。這意味著這些地方的最高職任喇嘛應該依照北平和承德各寺廟的慣例,分別進行喇嘛的遴選和任命工作。 參考資料: 《喇嘛任用辦法》第13條
- 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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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