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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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身分依第二條第四款第七款分別獎勵之;一、曾受前條獎勵三年內復著有前條一二兩款之功績者; 二、遵照展覲辦法,初次晉覲及連續來京三次以上者; 三、輔助地方公益事項出力者。 四、對於應行參加之道場,三年內未經請假及遺誤一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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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喇嘛獎懲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喇嘛能夠得到獎勵的情況,分別有以下幾種: 1. 曾受前條獎勵三年內復著有前條一二兩款之功績者:喇嘛曾經受到前一條的獎勵,並且在三年內再次有參與符合上一條款的成就。 2. 遵照展覲辦法,初次晉覲及連續來京三次以上者:喇嘛按照展覽辦法,初次前來京城進行展覽,並且連續三次以上前來京城進行展覽。 3. 輔助地方公益事項出力者:喇嘛在地方上協助推動公益事項並做出貢獻。 4. 對於應行參加之道場,三年內未經請假及遺誤一次者:喇嘛在應該參加的道場上,在三年內沒有請假或者出現任何錯誤。 針對這些情況,如果喇嘛符合其中一種情況,根據他的身分,可以根據第二條第四款第七款的規定,得到相應的獎勵。 Reference: - 喇嘛獎懲辦法(98/05/13修正、104/04/23修正公布)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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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