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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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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專員、編審、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分別配屬各組室辦事,人事助理員配屬人事室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科長、專員、編審、科員、辦事員和雇員分別被分配到各組室進行辦事工作,而人事助理員則被分配到人事室進行工作。這個條款規定了各個職位的配屬和分工,確保組織內部的工作運作順利。至於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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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9 條規定:「科長、專員、編審、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分別配屬各組室辦事,人事助理員配屬人事室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