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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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5條的規定: 1.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如果發現選舉罷免事務人員有違法行為,應通知其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如果該人員涉嫌犯罪,應提請進行緊急處分,並送請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2. 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到主任委員,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選罷法》第9條之2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並進行資格審查。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選舉委員會應該根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5條的規定,通知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並提請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如果這個違法人員是主任委員,則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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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