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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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察職務人員有協助候選人競選或作罷免活動之情事者,應依職責解除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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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17 條是指在執行監察職務期間,如果有監察職務人員協助候選人競選或進行罷免活動的情況,應按照他們的職責解除他們的職務,並依法處理此事。該條對於監察職務人員在選舉期間的行為有明確的要求和規範。 參考資料: - 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1 - 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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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