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視政見發表會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應舉辦二場。每場得視候選人多寡,依候選人抽籤次序分組、分時段舉行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前條所定電視台辦理錄製、播放,其負責之場次,由本會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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