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得要求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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