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現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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