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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時,應於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該候選人發表政見之時間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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