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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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人應該在選舉公告發布後的五天內準備以下文件及連署保證金,並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成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的被連署人: 1. 申請書一份。 2. 連署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的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繳納,但不得以硬幣為支付方式。 3. 每一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經驗證後當面退還。 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前述申請,則還需驗證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上委託書。國民身分證經驗證後當面退還。 如果書件不完整、不符合規定或保證金不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 根據此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某候選人在選舉公告後的第四天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了申請書、連署保證金和國民身分證,但缺少委託書或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則根據該法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該申請。
- 告發名詞
- 本票名詞
- 業名詞
- 正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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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