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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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人為被連署人,公告內容應包括被連署人名單、徵求連署的期間、提出連署書件的期間、時間和地點,以及法定連署人數的規定。其中,法定連署人數的計算是基於最近一次已完成投票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如果計算後的數值是小數,則以整數一計算。 例如,如果最近一次已完成投票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是100,000人,那麼法定連署人數就是100,000 * 0.015 = 1,500人。
- 期間名詞
- 告發名詞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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