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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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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徵求連署之期間。 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 四、法定連署人數。
  2. 2.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人為被連署人,公告內容應包括被連署人名單、徵求連署的期間、提出連署書件的期間、時間和地點,以及法定連署人數的規定。其中,法定連署人數的計算是基於最近一次已完成投票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如果計算後的數值是小數,則以整數一計算。 例如,如果最近一次已完成投票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是100,000人,那麼法定連署人數就是100,000 * 0.015 = 1,500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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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