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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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4條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發布被連署人名單公告後,應執行以下事項: 一、通知被連署人在公告的次日起計四十五天內完成連署。 二、函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公告的次日起計四十五天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三、將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函送給被連署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被列為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會發布一份名單公告,通知該候選人應在公告的次日起計四十五天內徵求連署。同時,該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的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進行連署活動。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也將在公告的次日起計四十五天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連署書件。
- 代理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期間名詞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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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