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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被連署人名單公告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 二、函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三、將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函送被連署人。
  2.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並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間內,徵求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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