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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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
- 2.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 3.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為無效。
- 4.同一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組被連署人時,其連署人數仍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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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可以成為連署人。這表示只有年滿二十歲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才有資格成為連署人。 2. 連署人在連署時,必須親自在連署人名冊和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並附上其國民身分證正面的影本。這表示連署人需要親自簽名或蓋章,且附上國民身分證正面的影本。 3. 同一個連署人只能連署一個被連署人,如果同時連署了兩個以上的被連署人,那麼這個連署人的連署將無效。這表示同一個連署人只能對一個被連署人進行連署。 4. 如果同一個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個被連署人,那麼這個連署人的連署人數仍然只計算為一人。這表示重複對同一個被連署人進行連署,並不會增加連署人數。 根據這些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年滿二十歲的人民有資格成為連署人,需要親自在連署人名冊和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附上國民身分證正面的影本。同時,每個連署人只能連署一個被連署人,且重複連署同一個被連署人的連署人數只算一人。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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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