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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
  2. 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3.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為無效。
  4. 同一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組被連署人時,其連署人數仍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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