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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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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2. 2.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3. 3.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4. 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6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被連署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需要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同時,需要附上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2. 書件一旦提出並經受理後,就不能再補件。 3. 若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代理人需要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的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當面驗證後,即會退還給代理人。 4.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考附式三至六。 以上是對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6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https://www.cec.gov.tw/),該網站提供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法規及連署書件的範本和指引,可以在該網站上找到相關文件的具體格式及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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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6 條規定:「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