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 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 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