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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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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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根據這項規定,一旦連署書件被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被連署人就不得再撤回書件,同時連署人也不得撤回已經簽署的連署意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連署的真實性和穩定性,避免選舉過程中的混亂和操縱。例如,如果一個候選人在連署書件被受理後撤回被連署的意願,這可能會導致混亂和無法信賴的選舉結果。因此,被連署人和連署人都需要在受理後堅守他們所做的承諾,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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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