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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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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根據這項規定,一旦連署書件被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被連署人就不得再撤回書件,同時連署人也不得撤回已經簽署的連署意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連署的真實性和穩定性,避免選舉過程中的混亂和操縱。例如,如果一個候選人在連署書件被受理後撤回被連署的意願,這可能會導致混亂和無法信賴的選舉結果。因此,被連署人和連署人都需要在受理後堅守他們所做的承諾,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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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