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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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書件後,應予查核,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於選舉公告日,未滿二十歲者。 二、同一連署人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者。 三、連署人未填具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者。 四、連署人未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者。 五、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六、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七、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八、不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所印製之名冊及切結書連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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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8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受理連署書件後,應進行查核,若連署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將該連署人予以刪除: 1. 未滿二十歲。 2. 同時為兩組以上的連署。 3. 未填寫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 4. 未檢附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5.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上的資料不明確或影印不清晰,無法辨認該連署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 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7. 連署人偽造連署。 8. 未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所發給的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進行連署。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如果有連署人同時連署了超過一組聯名登記的候選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8 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連署人的連署應予刪除。
- 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偽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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