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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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將以下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連署人數。 例如,如果一位候選人的連署書件中包含500位連署人,這個數字應該報告給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連署人,經查應予刪除的人數。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連署人提供的身分證號碼無法被核對,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而被判定為無效,他們的連署應該被從候選人的清單中刪除,這些數字應該報告給中央選舉委員會。 三、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連署人,經查合於規定的人數。 例如,如果某個候選人需要至少500位有效連署人,而某位候選人提供了600位有效的連署人,這個數字應該報告給中央選舉委員會。 根據第2項,前項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式七,但具體的報告表格內容並未在問題中提到。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修正日期:2020年12月2日),第9條第1項及第2項。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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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