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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9 條

  1.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數。 二、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應予刪除之人數。 三、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合於規定之人數。
  2. 前項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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