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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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 2.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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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10條第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公告前條連署的結果。這表示在連署期間結束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公告連署的結果,即這些候選人是否成功完成了必要的連署。 根據第10條第2項,當連署人數達到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的被連署人數量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給予被連署人一份完成連署證明書。連署證明書的格式可以參考附錄8。這表示如果候選人成功地達到了法定的連署人數,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他們一份連署證明書,以表示他們已經完成了必要的連署程序。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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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