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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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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2. 2.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10條第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公告前條連署的結果。這表示在連署期間結束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公告連署的結果,即這些候選人是否成功完成了必要的連署。 根據第10條第2項,當連署人數達到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的被連署人數量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給予被連署人一份完成連署證明書。連署證明書的格式可以參考附錄8。這表示如果候選人成功地達到了法定的連署人數,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他們一份連署證明書,以表示他們已經完成了必要的連署程序。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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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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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