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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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之連署保證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前條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但其連署人數不足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者,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其連署保證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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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11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的連署保證金,應於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然而,如果連署人數不足法定連署人數的二分之一,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連署保證金將不予發還。 這意味著,如果一位候選人在選舉連署期間無法達到法定連署人數的二分之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保留該候選人所繳交的連署保證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選舉候選人隨意參選,同時保護選舉程序的秩序。
- 告發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3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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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