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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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保管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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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12條,被連署人提出的連署書件和相關的查核檔案資料應該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保管,保管期間為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三個月。若期間內有選舉訴訟,則應將保管期間延長至裁判確定後的三個月。具體的範例如下: 根據2016年的第14年第2次大規模地震發生後的驗證日曆,總統選委會將被連署人所提出的連署書件和相關檔案資料保存至選舉開票後的三個月。然而,在該保管期間,法院收到了針對選舉結果的訴訟,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12條的規定,總統選委會需要將保管期限延長至法院確定裁決後的三個月。因此,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的要求在選舉結果確定後繼續保存相關的連署書件和檔案資料。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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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