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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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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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個人或團體可以依此法規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並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的時段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尚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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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