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12.24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
- 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 申請書格式如附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12.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